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1月12日
发布时间:2026-01-12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1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7200586976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1月12日 | |||||||||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1月12日 | |||||||||
|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姓名 | 立案时间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公示截止日期 | 决定机关 |
| 1 | 1305290202510080 | 王辉 | 2025-12-18 15:06:06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仟伍佰玖拾(6590.00元)9%的罚款计伍佰玖拾叁元壹角整(593.1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将涉案卷烟除检验损耗外返还当事人。 | 2026-01-12 | 2026年4月11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2 | 130529020251006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5-11-01 10:05:3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假冒南京(煊赫门)贰(2)条,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01-09 | 2026年4月11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3 | 1305290202510064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5-10-30 10:02:20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假冒卷烟中华(双中支)贰(2)条,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仟元整(1000.00元)。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01-09 | 2026年4月11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