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芹丽工伤认定举证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2 发布机构: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rsj/1777345411933
邢台冀氟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田芹丽于2026年4月3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已于2026年04月07日依法受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你单位举证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提供证据项目):
一、仲裁决定书(巨劳人仲案字2025第201号)是否已生效;二、2025年7月28日10时左右,田芹丽是否在邢台冀氟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操作机器过程中,右手大拇指意外被机器切断,事故发生后田芹丽被同事送往华北医疗健康集团邢台总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右拇指末节离断伤;三、有无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