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2月14日
发布时间:2026-02-14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78229997614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2月14日 | |||||||||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2月14日 | |||||||||
|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姓名 | 立案时间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公示截止日期 | 决定机关 |
| 1 | 1305290202610013 | 周豪 | 2026-01-20 09:36:21 |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 | 因无法查清卷烟收购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仟柒佰伍拾元整(4750.00)元。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档“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肆仟柒佰伍拾元整(4750.00)20%的罚款玖佰伍拾元肆元整(950.00元) 2、将涉案卷烟除损耗外返还当事人。 | 2026-2-9 | 2026年5月13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2 | 1305290202610012 | 郑建国 | 2026-01-17 16:26:43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因无法查清卷烟收购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该批涉案卷烟价值为2029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二档“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贰万零贰佰玖拾元(¥20290.00)30%的罚款计陆仟零捌拾柒元整(6087.00元)。 | 2026-2-14 | 2026年5月13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3 | 1305290202610011 | 杨立曼 | 2026-01-17 10:24:08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当事人杨立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9%的罚款,计玖佰玖拾元整(99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2-10 | 2026年5月13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4 | 1305290202610009 | 吕计生 | 2026-01-16 11:26:0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当事人吕计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仟肆佰玖拾元整(4490.00元)的9%的罚款,计肆佰零贰元叁角整(404.1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2-10 | 2026年5月13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5 | 1305290202610007 | 刘婷婷 | 2026-01-14 13:16:03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当事人刘婷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违法事实成立,且属于本机关管辖,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违法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元整(2000.00元)的7%的罚款,计壹佰肆拾元(14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2-9 | 2026年5月13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