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4月17日
发布时间:2026-04-17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1141401091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4月17日 | |||||||||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4月17日 | |||||||||
|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姓名 | 立案时间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公示截止日期 | 决定机关 |
| 1 | 1305290202610015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6-1-23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贰仟元整(2000.00元)。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分别在案发地点、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公告期届满前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4-17 | 2026年7月16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2 | 1305290202610016 | 孟*涛 | 2026-1-29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玖仟零肆拾肆元叁角贰分(49044.3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玖拾贰(292)条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4-17 | 2026年10月16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