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5月11日
发布时间:2026-05-11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1141632925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5月11日 | |||||||||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5月11日 | |||||||||
|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姓名 | 立案时间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公示截止日期 | 决定机关 |
| 1 | 1305290202610019 | 杨*增 | 2026-2-1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零叁拾陆元伍角陆分(48036.5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杨福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分别在案发地点、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公告期届满前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捌拾陆(286)条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5-6 | 2026年11月10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 2 | 1305290202610020 | 路*武 | 2026-3-9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壹角贰分(49884.1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路跃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鉴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路跃武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玖拾柒(297)条公开销毁。 | 2026-5-11 | 2026年11月10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