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5月15日
发布时间:2026-05-15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1141709023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5月15日 | |||||||||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5月15日 | |||||||||
|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姓名 | 立案时间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公示截止日期 | 决定机关 |
| 1 | 1305290202610022 | 杨*锁 | 2026-3-12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玖仟柒佰壹拾陆元壹角陆分(49716.1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杨俊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鉴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杨俊锁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玖拾陆(296)条公开销毁。 | 2026-5-14 | 2027年11月14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