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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巨鹿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7-01  发布机构:巨鹿县水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jlxshuiwj/1782895306834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县市级管理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通告。现将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我县市级管理的堤防四段,分别为小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左堤、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东围堤-巨鹿县段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抓紧完成全省堤防和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的通知》,参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 号)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规定结合我县市级管理堤防工程建设实际,确定市级管理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原则如下:

小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管理范围为外堤脚外1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

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左堤、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管理范围为外堤脚以外1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东围堤管理范围为外缘线以外1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米。

三、管理与保护要求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防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侵占或毁坏供用电设施以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筑鱼塘挖砂、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巨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26629

 

 

 

附件

 

巨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序号

名称

所在渠道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备注

1

小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

小漳河

外堤脚以外10

管理范围以外50


2

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左堤

滏阳河

外堤脚以外10

管理范围以外50


3

滏阳河堤防-巨鹿县段右堤

滏阳河

外堤脚以外10

管理范围以外50


4

东围堤-巨鹿县段

老漳河

外缘线以外10

管理范围线以外100



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巨鹿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