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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5月29日

发布时间:2026-05-29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4188677367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5月29日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5月29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公示
日期
公示
截止日期
12026年度巨烟第049号赵**2026年4月2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薄庄村巨鹿县秀敏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洪儒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门市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钻石(硬特醇)肆拾肆(44)条,红塔山(软经典)壹拾叁(13)条,共计贰(2)个品种伍拾柒(57)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当事人赵洪儒的钻石(硬特醇)肆拾肆(44)条,红塔山(软经典)壹拾叁(13)条,共计贰(2)个品种伍拾柒(57)条卷烟,是赵洪儒进货时,从其他烟酒门市上买来的,放在他自己的门市上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赵洪儒持有巨鹿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529101367,有效期限至2030年11月11日。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叁佰柒拾元整(337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赵洪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叁佰柒拾元整(3370.00元)9%的罚款计叁佰零叁元叁角整(303.30元)。
2026年5月2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5月29日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