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鹿人民政府网站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6月8日

发布时间:2026-06-08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4188954152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6月8日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6月8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公示
日期
公示
截止日期
12026年度巨烟第024号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6年4月23日,巨鹿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健康西路申通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单号为“777392192115751”的包裹内发现卷烟南京(炫赫门)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徐**,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村市场服务点刘2,联系电话:1******7199;收件人:张廷波,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杨寨村58号,联系电话:18631922800。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电话,打不通对方电话;拨打收件人电话,对方称快递包裹不是自己的,拒绝前往现场。申通分拣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在案发地点、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公告期届满前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卷烟。
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柒佰陆拾元整(760.00元)。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2026年6月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6年9月7日
22026年度巨烟第025号马**2026年03月13日 10时37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杨迎刚(执法证号:03050852004)、王兵(执法证号:03050852008)、李传光(执法证号:03050852006),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苏家营镇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的摊点,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摊位进行了检查,摊点摆放涉嫌违法无牌号(200支)贰佰玖拾(290)条卷烟,合计壹(1)个品种贰佰玖拾(290)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马朝行,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柒佰零捌元肆角整(48708.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马朝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玖拾(290)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玖拾(290)条,作出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2026年6月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7年12月7日
32026年度巨烟第026号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6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30852015)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巨鹿县巨鹿镇健康西路中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78584697287682”的快递包裹内发现贵烟(跨越)壹(1)条,南京(雨花石)壹(1)条,共计贰(2)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中山路68号-G,联系电话:1******6065;收件人:孟祥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迎宾家园小区八号楼三单元301,联系电话:18832932802。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电话,无法接通;拨打收件人电话,对方称快递包裹不是自己的,拒绝前往现场。中通快递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柒佰陆拾元整(760.00元)。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6年3月15日分别在案发地点、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公告期届满前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6〕4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柒佰陆拾元整(760.00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2026年6月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7年12月7日
42026年度巨烟第028号宋**2026年3月16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智远街与健康路交叉口西行10米北侧巨鹿县迎金百货烟酒经营店 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宋金爽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门市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钻石(硬特醇)陆拾壹(61)条,红塔山(软经典)壹拾叁(13)条,共计贰(2)个品种柒拾肆(74)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仟贰佰贰拾元整(4220.00元)9%的罚款计叁佰柒拾玖元捌角整(379.80)。2026年6月4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6年9月7日
52026年度巨烟第029号王**2026年03月18日 20时58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杨迎刚(执法证号:03050852004),王兵(执法证号:03050852008)联合巨鹿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楼里村举报点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空管烟陆拾肆(64)万支,合计壹(1)个品种空管烟陆拾肆(64)万支。当事人王**无法提供上述空管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空管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空管烟予以抽样送检,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不是空管烟纸。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本局认为,当事人王*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陆拾肆(64)万支空管烟依法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8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7年12月7日
62026年度巨烟第032号张*国2026年3月21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巨鹿县苏家营镇团城村集贸市场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张*国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260)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260)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张成国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陆拾(260)条公开销毁。
2026年6月8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7年12月7日
72026年度巨烟第038号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6年3月30日1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30852015)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巨鹿县巨鹿镇健康西路申 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772058442845588”的快递包裹内发现利群(阳光铂金细支)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赵子新,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洪历路,联系电话:不全;收件人:薄,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风清西路刘记光大火锅鸡,联系电话:不全。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申通快递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2026年6月8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7年12月7日
82026年度巨烟第046号苏*策026年4月22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张王疃乡武庄村巨鹿县小策百货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黄金叶(金满堂)伍(5)条,钻石(硬玫瑰紫)贰(2)条,钻石(玫瑰二代)壹拾(10)条,钻石(硬红)壹拾玖(19)条,钻石(绿石2代)贰(2)条,合计伍(5)个品种叁拾捌(38)条,卷烟条码磨埙。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现查明,查获的卷烟系当事人苏贵策村里有事帮忙找的烟,用于销售,还没卖出去,无违法所得。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陆佰陆拾伍元整(3665.00元)9%的罚款计叁佰贰拾玖元捌角伍分(329.85元)。
2026年6月8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6月8日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