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2026-06-17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4189131618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6月17日 | ||||||||||
|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6月17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日期 |
| 1 | 2026年度巨烟第021号 | 程*醒 | 026年3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03050852007),李立勇(03050852016),李建军(03050852010),王国强(03050852014)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前堤村程*醒的废弃仓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程华醒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壹佰伍拾(150)条,空管烟陆拾(60)万支,共计贰(2)个品种无牌号(200支)壹佰伍拾(150)条,空管烟陆拾(60)万支。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 |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无牌号(200支)壹佰伍拾(150)条,空管烟陆拾(60)万支,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肆佰壹拾元肆角整(48410.40元)作出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6月11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6月17日 | 2027年12月16日 |
| 2 | 2026年度巨烟第030号 | 杨*霞 | 2026年3月20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巨鹿县阎疃镇宋庄村集贸市场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杨*霞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贰(272)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贰(272)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杨*霞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柒拾贰(272)条,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陆佰捌拾伍元壹角贰分(45685.12元)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 | 2026年6月17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6月17日 | 2027年12月16日 |
| 3 | 2026年度巨烟第034号 | 马*彩 | 2026年3月24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巨鹿县巨鹿镇南华路集贸市场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马*彩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伍(225)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贰拾伍(225)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1%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马敬彩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贰拾伍(225)条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柒仟柒佰玖拾壹元整(37791.00元)。公开销毁。 | 2026年6月15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6月17日 | 2027年12月16日 |
| 4 | 2026年度巨烟第040号 | 赵*祥 | 2026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西平街西街市场以北中段路西巨鹿祥春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会祥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门市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黄鹤楼(硬峡谷柔情)伍拾(50)条,黄金叶(商鼎)伍拾(50)条,玉溪(软)叁拾捌(38)条,钻石(细支荷花)叁拾伍(35)条,黄鹤楼(软蓝)壹拾(10)条,共计伍(5)个品种壹佰捌拾叁(183)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伍万零叁佰肆拾元整(50340.00元)9%的罚款计肆仟伍佰叁拾元陆角整(4530.60元)。 | 2026年6月11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6月17日 | 2026年9月16日 |
| 5 | 2026年度巨烟第050号 | 郝*旗 | 2026年4月24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苏家营镇团城村巨鹿县现代烟酒水果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旁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叁拾(30)条,合计壹(1)个品种叁拾(30)条,卷烟条码损坏。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7%的罚款计壹佰零伍元整(105.00元)。 | 2026年6月17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6月17日 |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