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3日
发布时间:2026-07-03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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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3日 | ||||||||||
|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7月3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日期 |
| 1 | 2026年度巨烟第027号 | 马*波 | 2026年4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03050852007),李立勇(03050852016),李建军(03050852010),王国强(03050852014)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双桥东路集贸市场摆摊点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马*波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玖拾(290)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玖拾(290)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马建波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玖拾(290)条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捌仟柒佰零捌元肆角整(48708.40元)。公开销毁。 |
2026年7月2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7月3日 | 2027年1月2日 |
| 2 | 2026年度巨烟第065号 | 袁*卫 | 2026年5月28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西辛庄村巨鹿县*卫超市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伍(5)条、钻石(硬红)伍(5)条、红旗渠(芒果)壹(1)条,共计叁(3)个品种壹拾壹(11)条,卷烟条码部分损坏。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一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佰叁拾元整(730.00元)5%的罚款计叁拾陆元伍角整(36.50元)。 |
2026年7月3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7月3日 | 2026年10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