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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靳恒金工伤认定举证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3  发布机构: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rsj/1784792724005

巨鹿县晨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靳恒金于2026年04月29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已于2026年05月26日依法受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你单位举证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为送达。(提供证据项目):

一、2025年4月15日13时40分左右,靳恒金是否在巨鹿县晨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工作,并在进行轮胎成型工作过程中,左臂意外被卷入机器后受伤,事故发生后靳恒金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1、左侧桡骨远端骨折;2、左侧尺骨骨折;二、有无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