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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16日

发布时间:2026-07-16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7128039801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16日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7月16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公示
日期
公示
截止日期
12026年度巨烟第042号侯*付2026年04月17日 10时3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杨迎刚(执法证号:03050852004)、王兵(执法证号:03050852008)、李传光(执法证号:03050852006)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南华路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贰(272)条,合计壹(1)个品种贰佰柒拾贰(272)条。当事人侯英付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马建波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贰(272)条,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陆佰柒拾肆元贰角肆分(45674.24元)。公开销毁。
2026年7月10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16日2027年1月15日
22026年度巨烟第043号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30852015)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巨鹿县巨鹿镇健康西路申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772059867416565”的快递包裹内发现中华(双中支)贰(2)条,共计壹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张娟,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夏威夷小区,联系电话:187****3480;收件人:刘丽娜,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南刘庄刘,联系电话:1******2153。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面单电话信息不全,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寄件人和收件人。申通快递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鉴定为假烟)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仟元整(1000.00元)。2026年7月15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16日2026年10月15日
32026年度巨烟第041号王*品2026年4月16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巨鹿县苏家营镇楼张镇村集市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王一品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陆(256)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陆(256)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贰佰伍拾陆(256)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佰伍拾陆(256)条,作出公开销毁的处罚决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玖佰玖拾柒元柒角陆分(42997.76元)。2026年7月15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16日2027年1月15日
42026年度巨烟第035号付*硕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2026年3月25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东巨鹿县豪氪烟酒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付豪硕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门市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钻石(硬特醇)陆拾(60)条,共计壹(1)个品种陆拾(60)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元整(3000.00元)9%的罚款计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元整(3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2026年7月16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16日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