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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21日

发布时间:2025-07-21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7128172612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21日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7月21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公示
日期
公示
截止日期
12026年度巨烟第062号王*姣2026年5月26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小吕寨镇小吕寨村巨鹿龙贵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秋姣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门市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钻石(硬特醇)叁拾捌(38)条,红塔山(软经典)壹拾贰(12)条,黄金叶(金满堂)壹拾贰(12)条,钻石(绿石2代)柒(7)条,钻石(细支新世界)伍(5)条,钻石(硬玫瑰紫)柒(7)条,共计陆(6)个品种捌拾壹(81)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仟肆佰陆拾元整(6460.00元)9%的罚款,计伍佰捌拾壹元肆角整(581.40元)。
2026年7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6年10月20日
22026年度巨烟第053号周*峰2026年5月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巨鹿县阎疃镇宋庄村集贸市场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周建峰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270)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270)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周建峰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270)条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叁佰肆拾玖元贰角整(45349.20元)公开销毁。
2026年7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7年1月20日
32026年度巨烟第052号李*权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026年4月16日,巨鹿县烟草2026年5月1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03050852007),李立勇(03050852016),李建军(03050852010),王国强(03050852014)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苏家营镇集贸市场摆摊点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李建权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270)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270)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李建权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柒拾(270)条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伍仟叁佰肆拾玖元贰角整(45349.20元)。公开销毁。
2026年7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7年1月20日
42026年度巨烟第051号现场未发现当事人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2026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元泽路圆通快递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YT8862121935794”的快递包裹内装有卷烟钻石(细支荷花)壹(1)条,云烟(中支大重九)壹(1)条,共计贰(2)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郭**,电话:1******7990,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登海区南湖路;收件人:李先生,电话:15833716099,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西郭城镇进虎寨村,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电话,打不通对方电话;拨打收件人电话,对方称快递包裹不是自己的,拒绝前往现场。圆通快递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壹仟肆佰贰拾元整(1420.00元)。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2026年7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6年10月20日
52026年度巨烟第048号田*胜2026年4月2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03050852007),李立勇(03050852016),李建军(03050852010),王国强(03050852014)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堤村集贸市场摆摊点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田英胜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230)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230)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田英胜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230)条涉案卷烟价值为叁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捌角整(38630.80元)公开销毁。
2026年7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7年1月20日
62026年度巨烟第047号张*行2026年04月22日 18时33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杨迎刚(执法证号:03050852004)李传光(执法证号:03050852006)王兵(执法证号:03050852008)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张占行居住地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空烟管壹佰零伍(105)件、折合壹佰零伍(105)万支。共计壹(1)个品种壹佰零伍(105)万支。其无法提供上述空烟管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烟草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空烟管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空烟管予以抽样送检,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不是空烟管纸。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1%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张占行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空烟管壹佰零伍(105)万支涉案空烟管价值为肆万零玖佰壹拾贰元贰角整(40912.2元)。公开销毁。
2026年7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7年1月20日
72026年度巨烟第044号孟*营2026年4月19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巨鹿县苏家营镇团城村集市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孟登营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260)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260)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2%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孟登营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陆拾(260)条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叁仟陆佰陆拾玖元陆角整(43669.60元)。公开销毁。
2026年7月1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7年1月20日
82026年度巨烟第059号孟*2026年5月22日13时21分,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杨迎刚(03050852004)王兵(03050852008)前往查处,2026年5月22日14时56分达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西平北街御玺台小区以东100米路北万臻烟酒行进行查处,在该门市柜台,货架上发现涉嫌违法卷烟肆拾玖(49)个品种壹佰玖拾玖(199)条,条码磨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伍万零壹拾元整(50010.00元)的9%的罚款,计肆仟伍佰元玖角整(4500.90元)。
2026年7月20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6年10月20日
92026年度巨烟第071号孙*民2026年6月2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阎疃镇孙河镇村巨鹿县孜辉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东侧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捌拾贰(82)条,共计壹(1)个品种捌拾贰(82)条,卷烟条码损坏。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1%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仟壹佰元整(4100.00元)的9%的罚款,计叁佰陆拾玖元整(369.00元)。
2026年7月21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1日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