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28日
发布时间:2026-07-28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7128265880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7月28日 | ||||||||||
|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7月28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日期 |
| 1 | 2026年度巨烟第054号 | 赵*耀 | 2026年05月05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一地方售卖空管烟,20时09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王兵,李传光到达举报地点,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健康东路278号向当事人赵晨耀出示检查证件(03050852008,03050852006)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库房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空管烟叁拾(30)万支,共计壹(1)个品种叁拾(30)万支。 当事人赵晨耀无法提供上述空管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空管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空管烟予以抽样送检,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滤嘴段应是以其它材质制成的烟用滤棒,纸张段不是空管烟纸。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赵晨耀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空管烟叁拾(30)万支涉案空管烟价值为壹万壹仟陆佰捌拾玖元贰角整(11689.2元)。公开销毁。 | 2026年7月24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7月28日 | 2027年1月27日 |
| 2 | 2026年度巨烟第070号 | 冯*铃 | 2026年6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万盛街古郡新都东口北侧巨鹿玲雨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金铃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门市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陆拾贰(62)个品种贰佰陆拾壹(261)条卷烟。是串码烟,从其他烟酒门市拿来的,放在自己门市上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伍万零贰拾伍元整(50025.00元)9%的罚款,计肆仟伍佰零贰元贰角伍分(4502.25元)。 | 2026年7月27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7月28日 | 2026年10月27日 |
| 3 | 2026年度巨烟第079号 | 王*玲 | 2026年6月2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迎宾北街格美酒店南巨鹿县唯财超市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云烟(紫)壹拾陆(16)条、钻石(硬红)陆(6)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陆(6)条,共计叁(3)个品种贰拾捌(28)条,卷烟条码部分损坏。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1%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壹佰陆拾元整(3160.00元)的9%的罚款,计贰佰捌拾肆元肆角整(284.40元)。 | 2026年7月27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7月28日 |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