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8月15日
发布时间:2026-08-15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7128416660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8月15日 | ||||||||||
|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8月15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日期 |
| 1 | 2026年度巨烟第066号 | 李*振 | 2026年5月29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03050852007),李立勇(03050852016),李建军(03050852010),王国强(03050852014)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小吕寨镇大韩寨集贸市场摆摊点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李祥振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贰(252)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贰(252)条。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有效进货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李祥振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伍拾贰(252)条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万贰仟叁佰贰拾伍元玖角贰分(42325.92元)。公开销毁。 | 2026年8月14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8月15日 | 2027年2月14日 |
| 2 | 2026年度巨烟第060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联合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圆通快递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YT8869811503354,的快递包裹内发现卷烟南京(十二金钗烤烟)壹(1)条,南京(炫赫门)壹(1)条,共计贰(2)个品种贰(2)条。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广*,电话:0******5232,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98号。收件人:马世达,电话:18166447943,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张王疃乡闫桥村,卷烟外包装良好。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电话,无法接通;拨打收件人电话,对方称快递包裹不是自己的,拒绝前往现场。圆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鉴定为假烟)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肆佰陆拾元整(460.00元)。 | 2026年8月12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8月15日 | 2026年11月14日 |
| 3 | 2026年度巨烟第061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联合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裕泽路韵达快递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435185172829181,的快递包裹内发现卷烟芙蓉王(硬)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秦**,电话:1******204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收件人:王绍爽,电话:19032225437,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古郡新都3号楼2单元,卷烟外包装良好。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电话,无法接通;拨打收件人电话,对方称快递包裹不是自己的,拒绝前往现场。韵达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一般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1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鉴定为假烟)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核定涉案卷烟价值为伍佰元整(500.00元)。 | 2026年8月12日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年8月15日 | 2026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