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巨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0 发布机构:巨鹿县残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cl/1698831870443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冀财税【2016】40号、财税【2018】39号、冀财非税【2020】15号、财政部公告【2023】8号 |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取低值) |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巨鹿县税务局 |
元/年 |
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残保金实施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率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政策依据:冀财非税【2020】15号)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政策依据:冀财非税【2020】15号)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政策依据:冀财税【2016】40号) |
税务局:4316634残联:4318516财政局:4326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