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6月25日
发布时间:2026-06-25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89111822784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6月25日 | ||||||||||
|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6月25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日期 |
| 1 | 2026年度巨烟第058号 | 张修普 | 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值总额9%的罚款。 | 2026-06-25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6-25 | 2027-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