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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9月5日

发布时间:2026-09-05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90754400858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9月5日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9月5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姓名
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
依据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公示
日期
公示
截止日期
12026年度巨烟第081号巨鹿县**商贸有限公司2026年7月7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新华北街74号巨鹿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巨鹿县航栎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门市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黄果树(长征)肆拾伍(45)条,红旗渠(芒果)贰拾伍(25)条,利群(软长嘴)肆(4)条,利群(软蓝)肆(4)条,玉溪(软)叁(3)条,云烟(紫)壹拾伍(15)条,黄鹤楼(软蓝)玖(9)条,芙蓉王(硬)贰(2)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贰(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叁(3)条,钻石(软绿)贰(2)条,共计壹拾壹(11)个品种壹佰壹拾肆(114)条卷烟。巨鹿县航栎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高*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叁仟肆佰贰拾元整(13420.00元)的9%的罚款,计壹仟贰佰零柒元捌角整(1207.80元)。
2026-8-28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09-042027-03-03
22026年度巨烟第084号苗*燕2026年7月20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张王疃乡郭家庄村村西巨鹿县苗*燕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黄金叶(金满堂)贰拾壹(21)条,红塔山(软经典)壹拾肆(14)条,合计贰(2)个品种叁拾伍(35)条卷烟,条码部分损坏。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肆佰陆拾伍元整(3465.00元)的9%的罚款,计叁佰壹拾壹元捌角伍分(311.85元)
2026-8-31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09-042027-03-03
32026年度巨烟第085号陈*民2026年7月20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阎疃镇寨里村巨鹿县***零售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黄金叶(金满堂)陆(6)条,红塔山(硬经典)壹拾(10)条,红河(硬)捌(8)条,红旗渠(芒果)伍(5)条,钻石(绿石2代)贰(2)条,钻石(细支尚风)叁(3)条,无牌号(200支)肆拾肆(44)条,合计柒(7)个品种柒拾捌(78)条卷烟,条码部分损坏。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无牌号(200支)为伪劣卷烟。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 3000 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 9%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叁仟零肆拾元整(3040.00元)的9%的罚款,计贰佰柒拾叁元陆角整(273.6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非法销售的无牌号(200支)肆拾肆(44)条卷烟公开销毁。
2026-8-28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09-042027-03-03
42026年度巨烟第091号孙*成2026年7月28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阎疃镇孙河镇村巨鹿县史*雅百货零售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东侧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贰拾伍(25)条,钻石(软红)壹拾伍(15)条,共计贰(2)个品种肆拾(40)条,卷烟条码损坏。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零柒拾伍元整(2075.00元)的7%的罚款,计壹佰肆拾伍元贰角伍分(145.25元)。
2026-9-4巨鹿县烟草专卖局2026-09-04202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