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9月16日
发布时间:2026-09-16 发布机构:巨鹿县烟草公司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ycgs/1790754695090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信息公示 公布时间:2026年9月16日 | ||||||||||
| 单位名称: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单位名称: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9月16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 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日期 |
| 1 | 2026年度巨烟第072号 | 刘*军 | 2026年6月23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观寨乡南哈口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军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钻石(硬特醇)柒拾壹(71)条,红塔山(软经典)壹拾贰(12)条,钻石(硬玫瑰紫)贰拾伍(25)条,共计叁(3)个品种壹佰零捌(108)条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贰佰伍拾伍元整(7255.00元)10%的罚款,计柒佰贰拾伍元伍角整(725.50元)。 | 2026-9-16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9-16 | 2027-03-15 |
| 2 | 2026年度巨烟第074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元泽路圆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YT8880425224989”的快递包裹内发现卷烟中华(细支6mg)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张**,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南街道189号,联系电话:1******3965;收件人:王词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城中央馨府小区一号楼二单元二0二,联系电话:18568969238。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电话,打不通对方电话;拨打收件人电话,对方称快递包裹不是自己的,拒绝前往现场。圆通快递分拣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9-16 | 2027-03-15 |
| 3 | 2026年度巨烟第075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王国强(执法证号:03050852014)、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元泽路圆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YT8880130332928”的快递包裹内发现中华(细支6mg)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吴**,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普宁大道1888号,联系电话:1******7752;收件人:李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光明北街阳光华府7号院,联系电话:13333092888。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电话,打不通对方电话;拨打收件人电话,对方称快递包裹不是自己的,拒绝前往现场。圆通快递分拣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1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9-16 | 2027-03-15 |
| 4 | 2026年度巨烟第076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秦泽西路中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79116491198198”的快递包裹内发现贵烟(跨越)贰(2)条,共计壹(1)个品种贰(2)条,卷烟外包装良好。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郝**,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成功大道189号,联系电话:1******7788;收件人:李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光明北街阳光华府7号院,联系电话:13333092888。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中通快递分拣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2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9-16 | 2027-03-15 |
| 5 | 2026年度巨烟第077号 | 孙*华 | 2026年6月26日,巨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孙自力(执法证号:03050852005)、武世超(执法证号:03050852015)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巨鹿县阎疃镇宋庄村集贸市场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孙士华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伍(235)条,共计壹(1)个品种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伍(235)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购进证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立案进行调查。 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孙士华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无牌号(200支)贰佰叁拾伍(235)条公开销毁。 | 2026-9-15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9-16 | 2027-03-15 |
| 6 | 2026年度巨烟第078号 |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 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曹自强(执法证号03050852007)、李建军(执法证号:03050852010)、李立勇(执法证号03050852016)联合巨鹿县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元泽路圆通快递分拣点进行检查,在快递单号为“YT8880659179352”的快递包裹内发现利群(新版)贰(2)条,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张**,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南街道189号,联系电话:1******3965,收件人:王广辉,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阎疃镇王家庄,联系电话:13289256858。在快递单号为“YT8879856768650”的快递包裹内发现中华(双中支)壹(1)条,该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蒋**,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珠江新城58号,联系电话:1******3031,收件人:邢*,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小吕寨乡张威村,联系电话:*******9865。共贰(2)个品种叁(3)条,卷烟外包装良好。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圆通快递分拣点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2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 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9-9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9-16 | 2027-03-15 |
| 7 | 2026年度巨烟第093号 | 邢台**商贸有限公司 | 2026年08月03日09时4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赵卫红(03050852003)、王兵(03050852008)等在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建设北街与柴庄路交叉口北行50米路西的邢台尚晟商贸有限公司向法定代表人闫高菘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云烟(软珍品)拾(10)条、真龙(美人香草)柒(7)条、泰山(心悦)壹(1)条、黄金叶(爱尚)壹(1)条、黄金叶(商鼎)陆(6)条、云烟(小熊猫家园)壹(1)条、红旗渠(芒果)壹(1)条、中华(软)肆(4)条、中华(细支)壹(1)条、中华(金双中)肆(4)条、中华(双中支)陆(6)条、钻石(荷花)贰(2)条、钻石(细支荷花)陆(6)条、钻石(硬玫瑰紫)柒(7)条、钻石(细支心世界)贰(2)条、黄鹤楼(软蓝)贰(2)条、玉溪(软)肆(4)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贰(2)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贰(2)条、南京(大观园爆冰)贰(2)条、钻石(双中支荷花)贰(2)条、玉溪(细支缤果爆)叁(3)条、钻石(细支尚风)贰(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贰(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贰(2)条、云烟(细支灵感蘑菇)贰(2)条、利群(西湖恋)叁(3)条、泰山(颜悦)壹(1)条、钻石(金石)壹(1)条、玉溪(鑫中支)贰(2)条、好猫(细支长乐)壹(1)条等,共计叁拾壹(31)个品种玖拾贰(92)条卷烟,以上卷烟外包装完好,卷烟码段损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捌仟贰佰零伍元整(28205.00元)的10%的罚款,计贰仟捌佰贰拾元伍角整(2820.50元)。 | 2026-9-10 | 巨鹿县烟草专卖局 | 2026-09-16 | 2027-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