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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巨鹿县涵洞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通告

发布时间:2026-10-22  发布机构:巨鹿县水务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jlxshuiwj/1793061297693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县涵洞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我县市级管理涵洞共涉及三座,分别为张王疃涵洞、洪水口涵洞、商店涵洞。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抓紧完成全省堤防和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的通知》,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 号),确定我县涵洞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原则如下:

中型闸涵的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线以外10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中型水闸共涉及一座,为商店涵洞。

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建筑物外缘线,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接线;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小型水闸共涉及两座,分别为张王疃涵洞、洪水口涵洞。

三、管理与保护要求

为保护我县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在涵洞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渠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七)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巨鹿县涵洞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1日

附件

巨鹿县涵洞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等级

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位置描述

备注

1

张王疃涵洞

小(1)型

外缘线外

管理范围线以外50m

巨鹿县杨武乡村村东


2

洪水口涵洞

小(1)型

外缘线外

管理范围线以外50m

巨鹿县洪水口村村东南


3

商店涵洞

中型

外缘线外10m

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

巨鹿县商店村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