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7 发布机构:巨鹿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17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索引号:jlxwhxwtyj/1605603170449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20】22号)要求,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及《邢台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邢市财教【2016】23号)精神。从即日起到2020年11月25日,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申报代偿资格条件
在省、市属高校就读期间,享受过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截止2020年9月30日,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符合规定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
资格条件说明:(1)省、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在省、市级部门所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当年的毕业生(省、市属高校名单附后)。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在本次代偿范围内;
(2)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申报提供材料及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毕业高校和就业单位审核盖章。
(二)提交《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借记卡(账户必须为本人)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三)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代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请于2020年11月25日前,将《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巨鹿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
三、申报咨询电话
巨鹿县教育局资助中心 0319-4326047
四、省、市文件及《代偿申请表》等附件下载
公共邮箱:xfdc4326047@126.com(密码:jyj4326047)
冀教财〔2020]22号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pdf
冀教财[2020]22 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费补偿的通知.docx
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xls
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定稿).xls
2020年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说明.xls
冀财教〔2016〕5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020年11月17日